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网上商城和用户在使用由 Tagong Korea 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运营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由 Tagong Korea 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和责任。
※「这些条款和条件比照适用于使用 PC 通信、无线等的电子商务,除非违反其性质。」
第二条(定义)
01 “商城”是指OO公司设立的虚拟经营场所,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讯设备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也用于经营购物中心的企业。
02 “用户”是指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访问“商城”并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03 “会员”是指在“商城”注册成为会员,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04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 3 条(条款和条件的解释、解释和修改等)
01 “商城”是指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公司名称和代表、营业地址(包括可以处理客户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登记号码、邮购00数码商城的初始服务画面(正面)张贴举报编号和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方便用户查询。但是,用户可以通过连接屏幕查看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02 “在用户同意条款和条件之前,商城提供单独的连接屏幕或弹出屏幕,以便用户可以了解在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内容中的重要细节,例如退出订阅、交付责任和退款条件。保证用户确认的条款和条件,必须保存。
03 “商城”是指《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协议规则法》、《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易框架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 」,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本协议在不违反信息和信息保护法、门对门销售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消费者框架法》。
04 “商城”修改本条款时,应在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前一天在商城初始屏幕上注明修改生效日期和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并通知。生效日期。但是,如果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发生对用户不利的更改,则至少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清晰对比,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用户展示。
05 “商城”修改本条款时,应在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前一天在商城初始屏幕上注明修改生效日期和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并通知。生效日期。但是,如果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发生对用户不利的更改,则至少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清晰对比,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用户展示。
06 对于这些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以及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解释,电子商务交易 消费者保护法等、条款规定法、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协会确定的消费者保护指南和电子商务等相关法律或条例 按照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01
“商城”执行以下任务。
1) “商城”执行以下任务。
2) 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
3)“商城”确定的其他任务
02 如果商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规格发生变化,“商城”可能会根据未来的合同更改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明变更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日期,当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将立即通知发布地。
03 如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商城”与用户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时,将立即将原因通知至可通知用户的地址.
04 在前款的情况下,“商城”对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商城”证明没有故意或疏忽,则情况并非如此。 全部。
第五条(停止服务)
01 “商城”可能会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更换、故障或通信中断而暂停提供服务。
02 “商城”对因第1项原因暂时停止提供服务而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商城”证明没有故意或疏忽,则情况并非如此。
03 因经营项目变更、放弃经营、公司间整合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以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补偿。但如“商城”未告知补偿标准等,用户的里程或储备金应以“商城”所用币值对应的实物或现金方式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会员)
01 用户根据“商城”设置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表达同意本条款和条件的意向,即可申请会员。
02
“商城”在已申请会员资格的用户中注册为会员,如第 1 项所述,除非他们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1) 申请入会者之前已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丧失会员资格,但自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丧失会员资格及重新注册会员资格之日起3年“商城”的情况除外
2) 如注册信息有虚假、遗漏或错别字
3)如果判断为会员注册受到“商城”技术的显着阻碍
03 会员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商城”的同意到达会员时。
04 如果在注册会员时注册的信息发生变化,会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商城”,例如修改会员信息。 全部。
第七条(会员退会、丧失资格等)
01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提出退会要求,“商城”将立即处理退会事宜。
02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城”可限制及暂停会员资格。
1) 申请会员时注册虚假信息的情况
2) 如果会员不支付会员因使用“商城”或使用“商城”购买商品的价格而承担的债务
3) 如干扰他人使用“商城”或窃取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情况
4) 使用“商城”进行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时
03 “商城”限制和暂停会员资格后,如果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30天内未纠正原因,“商城”可能会失去会员资格。
04 如果“商城”失去会员资格,会员注册将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将收到通知,并在取消会员注册前至少设定 30 天的期限,并给予解释机会。
第八条(通知会员)
01 当“商城”通知会员时,可以通过“商城”提前到会员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
02 “商城”可以通过在“商城”公告栏上张贴一周以上的通知来代替个别通知,如果向大量非特定会员发出通知。 但对会员自身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另行通知。
第 9 条(购买申请和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等)
01
“商城”用户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商城”申请购买,“商城”应在申请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以下各项信息:购买。
1) 搜索和选择商品等
2) 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3) 条款内容的确认、撤销订阅权有限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成本负担
4) 表明您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确认或拒绝上述项目(例如,单击鼠标)
5) 同意购买商品等申请及确认或“商城”确认
6) 付款方式的选择
02 如果“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的个人信息 1) 接收个人信息的人, 2) 使用个人信息接收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 3) 个人信息的项目4 ) 接收个人信息的人必须将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通知购买者并征得其同意。 (即使已取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也同样适用。)
03 “商城”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个人信息时, 1) 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人, 2) 将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的详情告知购买者并给予同意 你应该得到它。 (已获得同意的事项也同样适用。)但是,如果为履行服务提供合同所必需,并与提高购买者的便利性有关,“促进法”中规定的方法信息和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等”通过隐私政策通知我们,您不必经过通知和同意程序。
第十条(合同成立)
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不得接受第9条规定的购买请求。但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需告知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解除合同。
1) 如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或错误
2) 当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和服务时,例如香烟和酒精
3) 判断为接受其他购买请求受到“商城”技术的显着阻碍时
02 当“商城”以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货确认通知的形式向用户表示同意时,即视为合同成立。
03 在“商城”的同意表达中,必须包括用户的购买申请的确认和销售的可用性、购买申请的更正或取消等信息。
第 11 条(付款方式)
从“商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方式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但是,“商城”不能就用户的支付方式收取商品价格等以外的任何象征性费用。
1)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2) 使用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多种卡支付
3) 无需存折的在线存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到货后付款
6) 用里程等“商城”支付的积分支付
7) 以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可的礼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的支付等。
第十二条(确认收货、变更、取消购买申请的通知)
01 当有用户的购买请求时,“商城”通知用户收货确认。
02 收到确认通知的用户,在收到确认通知后,若表达意愿不符,可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若有来自“商城”的要求,“商城”将及时响应。用户发货前,必须进行相应处理。但已缴纳的,适用第十五条关于退订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商品等的供应)
01 除非与用户就商品的供应期限等另行约定,“商城”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订单制作、包装等,以便用户订阅之日起7日内发货.但是,如果“商城”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商品等价款,将从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商城”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用户可以检查供应程序和货物进度等。
02 “商城”为用户所购买的商品规定了配送方式、配送方式费用的负责人、以及各种方式的配送期限。如果“商城”超过约定的交货期,则必须赔偿用户的损失。但是,如果“商城”证明没有故意疏忽,则情况并非如此。
第十四条(退款)
当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缺货等原因无法发货或提供时,“商城”应及时将原因通知用户,如已支付货款等。已提前收到,自收到付款之日起 3 天内 退款或在工作日内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退会等)
01 与“商城”签订了购买商品等合同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收到了关于合同内容的文件。 」(超过收到文件时)如果货物供应等延迟,可以在货物供应或货物供应开始之日起7天内撤回订阅)。但是,《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对退出订阅另有规定时,适用该法的规定。
02
如果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用户不能退货或换货等。
1) 因用户原因导致商品丢失或损坏时(但是,如果为了检查商品内容等而损坏包装,可能会取消订阅)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明显下降
3)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等的价值显着下降到难以转售的程度时
4) 如果可以与性能相同的商品进行复制,如果商品的原包装等有损坏
03 在第 2、2 或 4 款的情况下,如果“商城”未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地方提前说明限制退出订阅等的事实,或不采取诸如此类的措施如提供试用产品、用户退出订阅等,不限。
04 虽有第1、2项规定,但商品等内容与标示或广告内容不同或合同履行方式不同时,自收到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撤回自您知道之日起 30 天内您的订阅。
第十六条(撤回认购等的影响)
01 “商城”在用户退回商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商品等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当“商城”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等时,“消费者保护执行令”第21-2条规定的延迟利率乘以延迟期限计算的延迟利息电子商务等中的行为”应支付。
02 在退还上述价款的情况下,当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商品等费用时,“商城”会导致提供该支付方式的商家暂停或要求取消。
03 退订时,退回所提供的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商城”不以退订等为由向用户要求罚款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商品等内容与显示或广告内容不同,或者合同履行不同,并且取消订阅,退回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购物中心”。
04 如果用户在收货等时已经支付了运费,“商城”会在取消订阅时明确标明谁承担费用,以便用户轻松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01 “商城”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会在提供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
02 “商城”在注册会员时不会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是,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需要在签订购买合同前进行身份识别且收集的特定个人信息最少的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03 “商城”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商城”会告知用户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
04 “商城”不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当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时,在使用阶段将使用目的通知用户并获得规定和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5 如果“商城”根据第2款和第3款需要征得用户同意,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单位、姓名和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 第三方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案》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例如有关提供有关您的信息的事项,可以随时撤回本同意时间。
06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查看“商城”所持有的个人信息中的错误并进行更正,“商城”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商城”在错误更正之前不会使用个人信息。
07 “商城”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低限度,以保护个人信息,以及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的丢失、被盗、泄露、提供、篡改等,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用户应承担责任。
08 “商城”或从其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收集或接收个人信息的目的时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09 “商城”未设置事先选择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同意框。此外,还规定了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时限制的服务,以及因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而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个人信息,这不是强制性收集项目。我们不限制或拒绝提供。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01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和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02 “商城”必须有安全系统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以便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03 “商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公平展示广告法》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展示和广告活动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04 “商城”不会出于用户不想要的商业目的发送商业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ID和密码的义务)
01 除第17条的情况外,会员负责管理ID和密码。
0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其 ID 和密码。
03 会员如发现用户名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商城”,并按照“商城”的指示执行。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信息
2) 从他人那里窃取信息
3) 更改“商城”上发布的信息
4) “商城”设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的传送或发布
5) 侵犯“商城”等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声誉或干扰其工作的行为
7) 淫秽或暴力的信息、图像、声音和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
在商场上披露或张贴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关联“商城”与关联“商城”的关系)
01 如果父级“商城”和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链接(如超链接的主题包括文字、图片、动态图片等),则前者称为“商城”(网站),后者称为“商城”(网站)该连接称为“商城”(网站)。
02 如果连接“商城”在连接“商城”的初始屏幕或弹出屏幕上表示连接的“商城”不承担由连接的“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与用户的交易的保证在连接时,我们对交易不承担任何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版权归属和使用限制)
01 “商城”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02 在使用“商城”获得的信息中,用户未经“商城”事先同意,通过复制、传播、发布、分发、广播等方式将其属于“商城”的知识产权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商城”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您不应让它被使用。
03 “商城”根据协议使用属于用户的版权时,必须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
01 “商城”反映用户提出的合法意见或投诉,设置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对损害进行赔偿。
02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和意见。但是,如果难以及时处理,将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和处理时间表。
03 因“商城”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用户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长/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和准据法)
01 “商城”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以用户提起诉讼时的地址为准,没有地址的,以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是,如果在申请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者用户居住在国外,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02 韩国法律适用于“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