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声明

隐私声明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本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另行同意等必要措施。

01 网站注册与管理
入会意向的确认、会员服务提供的身份识别和验证、会员的维护和管理、执行有限身份确认制度的身份确认、防止非法使用服务、处理个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14岁以下儿童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是确认、各种通知和通知以及投诉处理。

0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个人信息的处理是为了产品交付、服务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提供、身份验证、年龄验证等目的。

03 处理投诉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是核实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联系并通知查实情况、通知处理结果。

04 用于营销和广告
为了开发新服务和提供定制服务、提供活动和广告信息和参与机会、根据人口特征提供服务和发布广告、验证服务有效性、识别访问频率或统计会员服务使用情况,我们处理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期限

01 本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约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02 每个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期限如下。
1)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退出网站(但在下列原因的情况下,直至相关原因结束)
ㆍ如果因违反相关法律而进行调查或调查,
ㆍ如果因使用本网站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 提供商品或服务:直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完成以及支付结算完成(但在以下原因的情况下,直至相关期间结束)
ㆍ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的指示、广告、合同内容和履行等交易记录 - 展示和广告记录:六月
- 合同或订阅撤销、付款、供货等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解决记录:3 年
ㆍ根据《通信保密法》第41条规定存储通信确认数据 - 用户电信的日期和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对方的用户号码,使用频率,发送基站的位置跟踪数据:1年
- 电脑通讯、网络日志记录数据、访问位置跟踪数据:3个月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01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中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不会超出范围使用或提供给他人或其他公司/组织。

02 通知和同意方法通过在线网站初始屏幕上的通知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通知至少一次。 该过程仅由第三方执行直接表达他们提供和分享的意图。

03 以下是例外情况。
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机关提出调查请求时
ㆍ当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给广告商、合作伙伴或研究机构时,用于统计准备、学术研究或市场研究
ㆍ如果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
ㆍ但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或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时,原则上也应通知有关人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可能无法发出通知。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不违背收集和使用的原始目的乱提供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01 本公司委托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任务,以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的顺利进行。
ㆍConsignee(受托人):无
ㆍ委托作品内容:无
ㆍ寄售期:待定

02 本公司订立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本公司应规定禁止为执行委托任务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行政等相关责任的事项。保护措施、再委托的限制、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在文件中列明,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03 如果委托工作的内容或收货人发生变化,我们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予以披露。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01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本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ㆍ请求阅读个人信息
ㆍ如有错误请更正
ㆍ删除请求
ㆍ请求停止处理

02 第一项权利的行使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将立即采取行动。

03 如果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公司将不会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直到更正或删除完成。

04 第一项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1号附件的形式提交委托书。

05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侵犯本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01 注册和管理网站成员
ㆍ必填项目:姓名、ID、密码、联系方式、邮箱、地址。
ㆍ可选项目: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部门、访问路线、邮寄服务可用性。

02 提供商品或服务
ㆍ必填项目:姓名、ID、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

0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自动创建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
ㆍ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个人信息的销毁

01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02 如果已经过了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或尽管达到了处理目的,但根据其他法律需要保留个人信息,请将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更改存储位置来保存它。

0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ㆍ销毁程序: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被转移到一个单独的DB(在纸的情况下是单独的文件)并根据内部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存储一段时间和/或立即销毁.此时,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将不会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
ㆍ销毁期限:如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已过,在保留期限结束后的5天内,个人信息将被不必要地删除,例如达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取消服务,或终止业务。当个人信息被认为不需要时,个人信息将在认为不需要之日起5日内销毁。
ㆍ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复制记录的技术方法,记录和存储在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或用碎纸机焚烧来销毁。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本公司正在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01 管理操作
内部管理计划的建立和实施,员工定期培训等。

02 技术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的安装、唯一识别信息的加密等。

03 身体动作
机房、资料储藏室等门禁控制。

有关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和拒绝的事项

01 公司不时使用“cookies”来存储和检索使用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的服务。

02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电脑浏览器的少量信息,也存储在用户PC电脑的硬盘上。
ㆍcookies的使用目的:用于通过识别用户访问的每个服务和网站的访问类型和使用情况,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
ㆍ安装、操作和拒绝cookies:您可以通过在网络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设置选项来拒绝保存cookies。
ㆍ如果您拒绝存储cookies,您可能会在使用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个人信息保护官

01 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下列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本公司将尽一切努力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访问请求。

ㆍ部门名称:OOO
ㆍ负责人:OOO
ㆍ电话号码:+82-31-985-4040/4124~6
ㆍ传真号码:+82-31-986-3030
ㆍ地址:京畿道金浦市河城面元通路30(元通路35办公室2楼)

02 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下列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本公司将尽一切努力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访问请求。

请求查看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下列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
本公司将尽一切努力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访问请求。

01 个人信息访问请求接收和处理部门
ㆍ部门名称:OOO
ㆍ负责人:OOO
ㆍ电话号码:+82-31-985-4040/4124~6
ㆍ传真号码:+82-31-986-3030
ㆍ地址:京畿道金浦市河城面元通路30(元通路35办公室2楼)

侵权的救济

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机构查询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救济和咨询。
(以下机构为独立于公司的机构,如果您对公司自身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和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 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01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安全厅运营)
职责:举报个人信息侵权,申请咨询
主页:privacy.kisa.or.kr
电话号码:(不含区号)118
地址:(58324) 9 Jinheung-gil, Naju-si, Jeollanam-do (301-2 Bitgaram-dong),3楼,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02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职责: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调解)
网站:www.kopico.go.kr
电话号码:(不含区号)1833-6972
地址: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 209 首尔政府大楼 4 楼 (03171)

03 最高检察院网络犯罪调查科
主页:www.spo.go.kr
电话:02-3480-3573

04 国家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主页:cyberbureau.police.go.kr
电话号码:(不含区号)182

请求查看个人信息

01 本隐私政策自 2021 年 00 月 00 日起生效。